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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5日在北京举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单位、部门诚信建设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新闻媒体、市场机构代表等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分类:诚信建设宣传活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 发布时间:2015-12-09 16:40 访问量: 详情 【工作动态】   证监会举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   为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5日在北京举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单位、部门诚信建设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新闻媒体、市场机构代表等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这次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要求精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基本原理,境外成熟市场的诚信建设经验,兄弟部委开展诚信建设的成果做法,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管理与使用要求,以及学员之间的工作经验介绍和研讨交流等。   这是证监会首次举办专门针对诚信建设工作的业务培训,据了解,国务院部委层面举办这样专门的诚信建设工作培训班也还不多见,体现了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视。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姜洋同志出席了培训班开班式,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专程莅临指导。   参加培训的有关学员表示,通过对诚信建设工作进行专门系统的培训学习,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有助于深入领会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诚信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和精神,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对于提高诚信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作用。   筑牢诚信根基 助推广东资本市场大发展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更需要牢固的信用基础作支撑。近年来,广东证监局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导向,加大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强化投资者回报,从严问责失信行为,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培育诚信文化,为广东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筑牢了诚信根基。   承诺一旦作出,就必须得到履行   在记者采访中,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其诚信状况直接决定了市场诚信水平。为此,广东证监局一直将上述主体的承诺履行作为监管重点,并建立了常态化的跟踪监管机制。2013年以来,该局共向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录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公开承诺信息3600余条,并对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据介绍,广东证监局通过积极引导,辖区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总体良好,主动履行率高达99.5%。   针对少数未主动履行的承诺,2014年广东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承诺监管指引,将7项超期未履行承诺和10项不合规承诺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向相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下发监管函4份、约见承诺相关方谈话16家次,逐家逐项提出整改要求。如某市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承诺已逾期2年未兑现,对此广东证监局主要负责人通过约见该市国资委负责人,向其宣讲政策要求,分析利害关系,提出监管意见,最终督促有关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为确保承诺事项得到全面履行,广东证监局今年还将仍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32家上市公司、42项承诺事项列为持续重点关注事项,共督促6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承诺方以现金或股权等资产履行了业绩补偿承诺。   持续提高现金分红,培育诚信回报意识   积极主动回报投资者,既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基本义务,也是上市公司良好诚信水平的重要体现。该局负责人表示,广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符合分红条件但多年未分红的问题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现场检查、约见谈话、责令整改并公开披露等监管措施。   广东辖区某主板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广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该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数额较大但均未进行利润分配,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发现,该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要求。对此,广东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予以整改,随后该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提出了现金分红预案。   201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以来,广东证监局认真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对照指引进行自查,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据统计,今年广东辖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达173家,占辖区上市公司总数的82%,分红总额340亿元,同比增长了36%,辖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持续提高,回报投资者意识明显增强。   防微杜渐,对失信主体及时问责警示   广东证监局负责人表示,对违法失信主体进行惩戒问责,能够起到警示教育和及时制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据记者了解,2013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不规范、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以及证券期货机构内控不到位、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从业人员代客操盘等问题,广东证监局共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行政监管措施114家次,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及时予以问责。广东证监局还将所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通过互联网对外进行公示,更好地教育警示市场参与主体。   该局负责人还表示,及时的监管问责,也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问责,主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供了契机。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欧某未取得投资顾问执业资格,通过私自印制刊物和建立QQ群等形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广东证监局对欧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随后,欧某所在证券公司进一步检查后认为,该营业部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决定免去营业部负责人职务,对欧某进行除名处理并扣发绩效工资,扣除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三个月绩效奖金,由公司总部派人接管该营业部并进行整顿。   严惩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如果说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敲警钟的话,行政处罚则实实在在要违法失信者付出代价,从而引导市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近年来,广东证监局不断加大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超比例减持股份、短线交易、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2013年以来,共对23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涉及43个当事人,罚没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并记入诚信档案,证券期货违法分子为此付出了代价。   2013年2月底,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投资者民事赔偿开启了大门。此后,佛山照明共被超过2700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超过3.8亿元。2015年6月,有关法院对佛山照明虚假陈述首批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向955名投资者赔偿6000多万元。   在该案中,不仅上市公司付出了巨大代价,相关的董事、高管等责任人员的职业生涯也受到影响,在佛山照明被行政处罚后,公司董事长、董秘等责任人员先后辞职。在广东证监局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某上市公司因两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包括董事长在内的9名涉案董事、监事、高管均已离职。   强化诚信数据库建设,发挥失信约束功能   近年来,广东证监局不断加强诚信数据库建设,共向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录入各类违法失信信息521条。在行政许可审核、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安排现场检查等工作中,通过查询诚信数据库,对存在失信污点记录的公司和个人予以重点关注,充分发挥失信约束功能。据统计,2013年以来,该局在监管执法中共查询诚信数据库5365次,其中涉及机构2465家次,个人2900人次。   2013年,该局在审核张某拟担任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时,经查询诚信数据库,张某因涉嫌操纵市场正在被立案调查。该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随后主动撤回了张某高管任职资格申请。   2015年,广东证监局在审理勤上光电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时,经查询诚信档案,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曾因类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因此,该局对勤上光电从重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顶格罚款。除被行政处罚外,该公司在上市公司监管分类评价中被降低等级,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也未能实施。   广东证监局不断完善诚信信息对外查询服务工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聘任高管人员前,通过查询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主动放弃申报高管资格,让诚信档案发挥自动拦截约束功能,将“坏人”拒于资本市场门外。   【案例选编】   C公司信息披露屡次违法违规案   C公司是广东辖内2011年上市的公司,B集团公司持有C公司约30%股权,是C公司第一大股东。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C公司直接向B集团划转资金累计约18亿元,B集团直接向C公司转回资金累计10亿元。2013年6月、2014年9月至12月,B集团通过某节能公司向C公司转回资金累计约3千万元,通过某灯饰公司向C公司转回资金累计约4亿元。   C公司与B集团的上述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C公司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和2014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询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同样因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2014年5月C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行政处罚。C公司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后,并未从中吸取教训,而是继续顶风作案,2014年与B集团资金往来仍未依法履行决策、公开披露程序。因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C公司以及两次涉案责任人员加重惩处,相应提高罚款金额。   2015年3月,广东证监局对C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C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C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某某给予警告,按照法律规定顶格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副总经理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总监胡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C公司时任董事温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点评:   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资本市场投资者获悉全面信息、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重大失信行为,本案中,C公司对其屡次失信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除被行政处罚外,在证券监管分类评价中被降低等级,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也未能实施。   蔡某某内幕交易案   2015年4月,广东证监局对蔡某某内幕交易H公司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蔡某某违法所得50余万元,并处等额罚款,罚没款共计100余万元。   H公司是广东辖内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浙江Y科技公司董事长蒋某某前往H公司考察,H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某表示有意收购Y公司。此次会晤后,双方各自汇报上级控股公司有关决策管理人员,均得到可继续推进并购重组事宜的指示。2013年10月14日,Y公司及其上级控股公司管理决策人员一行到H公司,与陈某某等人就重组事项进行磋商,达成了合作意向。经过双方对合作具体条件的磋商,2014年1月2日,H公司与Y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书。1月3日,H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Y公司100%股权,并正式停牌。   H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Y公司100%股权事项的相关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3日。H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蔡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某是认识十几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平时交流频繁,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某与陈某某通讯联系相较往常明显更加频繁。在涉案证券账户10月31日、12月4日买入H公司股票前一两天,双方有多次通话往来。   蔡某某利用其亲属的证券账户,在2013年10月31日至12月4日,分批转入资金合计1200余万元,共买入H公司股票100余万股。2014年7月1日H公司复牌后,涉案证券账户将所持有H公司股票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实际获利50余万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蔡某某否认提前知悉H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自称一直有关注H公司,其买入该公司股票的动机是对公司发展有信心,因此在2013年10月份逢低补仓。陈某某亦否认向蔡某某传递相关重组信息。   广东证监局认为涉案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买入H公司股票时间与本次收购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与蔡某某和陈某某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涉案证券账户本次集中买入H公司股票前半年内未发生证券交易,本次集中转入大额资金、集中买入H公司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根据证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广东证监局认定蔡某某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开出百万罚单,将蔡某某非法获利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等额罚款,依法将蔡某某内幕交易行为污点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点评:   有的投资者无视法律规定,利用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友关系,直接或间接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并以此与普通投资者进行交易,构成证券欺诈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诚实信用义务,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理应受到严惩。证券监管部门将其违法失信污点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内幕交易违法者的经济活动将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提高了违法失信成本。   B公司不按期履行承诺案   2013年7月,作为国内首例跨沪深港三地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A公司依托其控股的B上市公司成功实现了整体上市。在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持有甲商标的A公司承诺,“待甲商标法律纠纷解决,自可转让之日起两年内,将甲商标转让给B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5日公告,履约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中旬,由于仍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影响了A公司对甲商标价值评估,因此A公司向B上市公司发函,拟将承诺履约期限由“2015年1月20日”延期至“甲商标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但是,直至2015年3月,B上市公司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   A公司在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经广东证监局多次督促,仍未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B公司并提请B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承诺变更事项,导致B公司未能在原承诺期限届满前履行相关承诺变更程序。该失信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中关于履行承诺变更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第三条关于“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于2015年1月向A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点评:   “规范与发展并重,两手都要硬”是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监管理念。规范发展的公司,必定大力支持,违规失信的公司,必定从严问责。本案例中,尽管A公司是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企业,但由于对待公开承诺履行未予足够重视,未在履约期限到期前将变更承诺的议案提交B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因失信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监管部门谴责失信的措施较好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若不如期履约、严守承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M公司隐瞒关联交易案   上市公司M是一家从事水力发电、水泥熟料生产的上市公司,每年都有土建工程外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监管机构在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1)从承建工程施工方来看,G工程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每年都承建了M公司的土建工程,这3年分别从M公司收取了568万元、1656万元、331万元工程款,占了M公司每年对外发包土建工程支出的大部分;(2)从工程款结算情况看,G公司在施工前可以提前取得公司支付的工程备料款,按照工程进度还可以按时取得工程进度款,完工后立即进行工程决算,取得工程结算款。这与其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完工一年后才最终结算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为什么G工程公司能得到M公司的特殊“优待”呢?检查人员为此进行了针对性核查,发现M公司总经理的女儿曾经在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担任G公司董事,由此发现了M公司对G公司如此“厚爱”的原因。M公司总经理明知女儿在G公司任职的情况却一直对公司隐瞒不报,造成M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定期报告均未披露与G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也没有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属于典型失信行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上,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相应责任人特别是隐瞒关联关系的总经理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更正遗漏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期报告,规范关联交易定价与决策程序。此后,M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对公司总经理及相应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   点评:   上述案例说明:(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恪守诚信,依法全面、及时向公司报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瞒而不报的失信行为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问责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2)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定价、履约、付款等环节应秉持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交易对象,不应向关联方提供优先待遇,更不得向关联方非法输送利益。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上一个: 无 下一个: 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2015年第4期(诚信建设专刊1) 上一个: 无 下一个: 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2015年第4期(诚信建设专刊1) 相关资讯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LINK: --> 御银 --> 御银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理念 组织架构 公司高管 领导致辞 企业荣誉 产品认证 子公司 产品方案 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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